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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 发布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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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武汉晴川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晴川学院(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188,是经教育部(教发函[2006]93号)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02,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规模、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计划完成情况,科学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主要用于生源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执行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依据教育部规定备案的加分政策及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生源省份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生源省份有相应排序规则的,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规则。无特定规则的,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生源省份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生源省份有相应排序规则的,遵循该省当年公布的规则。无特定规则的,按专业统(联)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武汉晴川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无其他补充要求和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晴川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官网:https://www.qcuwh.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s://zs.qcuwh.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晴川招办(微信号QCZSC202

招生办视频号:武汉晴川学院阳光招生

招生办官方咨询QQ号:800057202

咨询电话:027-87934566027-87934577

咨询邮箱:qcxyzs@sina.cn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