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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 发布时间: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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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珞珈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93号)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国标代码为:13188。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在武汉大学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录取期间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学院将与上线考生电话联系,确认就读意愿,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院以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湖北省考生须参加“湖北省2012年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校际联考”;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须参加我院在呼和浩特市组织的单独专业测试;其他省份考生我院认可其参加其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的成绩。专业考试合格者,须同时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达到其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应届生与往届生、男生与女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本科学费:10000元~15000元/年人;专科学费:75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本科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院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